(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凤少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余海华,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剑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5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就不好,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黄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李某与黄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李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与黄某甲离婚。庭审中,李某要求与黄某甲离婚,因黄某甲未到庭,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结婚证、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子女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桑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