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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素娥与顾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娥,顾丽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李素娥。被告顾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娥与被告顾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素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花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