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素娥与顾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娥,顾丽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408号原告李素娥。被告顾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娥与被告顾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素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花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