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鲍向君、赵能嘻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鲍向君,赵能嘻,楼燕,赵欣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行长。被执行人鲍向君。被执行人赵能嘻。被执行人楼燕。被执行人赵欣羡。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鲍向君、赵能嘻、楼燕、赵欣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楼燕、赵欣羡所有的位于义乌市长春五街86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121235、c0012123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问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龚奕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