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行受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祁汉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嘉行受初字第8号起诉人:祁汉明。2015年6月12日,本院收到祁汉明诉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起诉称:海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海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呈报表》(编号:海土字资99-46号)所涉土地所有权属于上林村集体所有,海宁市人民政府超越职权,无权出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海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海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呈报表》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起诉材料,海宁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海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呈报表》,出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起诉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起诉人既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又与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祁汉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一帆代理审判员 钱慧智代理审判员 刘文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