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高文娟与吴明津、肖丽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娟,吴明津,肖丽琳,福州金轮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高文娟,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严哲,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津,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肖丽琳,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金轮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梅峰宾馆。法定代表人苏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娟诉被告吴明津、肖丽琳、福州金轮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丽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娟撤回对被告肖丽琳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