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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玉庭与呼书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庭,呼书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玉庭,男,汉族。被告呼书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庭与被告呼书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庭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庭与被告呼书旺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玉庭负担。审 判 长  冯建玲审 判 员  马晓霞人民陪审员  贺杰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