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玉庭与呼书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庭,呼书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玉庭,男,汉族。被告呼书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庭与被告呼书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庭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庭与被告呼书旺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玉庭负担。审 判 长 冯建玲审 判 员 马晓霞人民陪审员 贺杰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范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