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执委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养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李养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委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北上召佰旺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董瑞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养卫,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西张堡镇白村,农民。申请执行人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执行李养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9月23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养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欠款96000元及利息20501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663元,执行费1687元。我院多次去被执行人李养卫户口所在地礼泉县西张堡镇白村找其执行案件,但均未找到本人,我院遂后在银行及相关单位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询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咸阳天王工贸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养卫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3)咸渭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军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