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成堂与王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堂,男。被执行人王虹波,男,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宁,男,系榆林市供销社职工。被执行人王雅琦,女,系榆林市商务局职工。本院在执行李成堂与王虹波、张宁、王雅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李成堂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400元、执行费5683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欠款由被执行人王虹波分批向申请执行人李成堂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成堂申请撤回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