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会东诉被告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东,陈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刘会东,男,出生于1993年7月16日,汉族,沙雅县菜农,住沙雅县。被告陈俊,男,现年22岁,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东诉被告陈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会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会东负担。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