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璜泾镇宏邦化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太仓市璜泾镇宏邦化纤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60-1号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先来。被告太仓市璜泾镇宏邦化纤厂。经营者陆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璜泾镇宏邦化纤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023元,由原告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喜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