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乃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乃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艳,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乃荣。原告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彭乃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秭归县爱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秭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雅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