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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与王文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王文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6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法定代表人王学权,社长。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宏法,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德,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0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岩担任审判长,法官赵文岩、杜彦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徐立新、王宏法及被上诉人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文德在一审中起诉称:王文德在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以下简称后石门村)双腿洼、沟西有承包地4.17亩。2012年5月因配合国家占地建设京石二通道被征收。5月18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土地流转小组对王文德的承包地进行丈量,丈量结束后有各方人员的签字。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同王文德签订了土地流转补偿协议。2013年2月4日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流转人员的名单和面积在全村进行了公示。2013年8月5日,村委会发放土地流转补偿款。其他村民都发放了,只有王文德没有发放,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答复称有人反映王文德的土地面积不符,需要开会研究,经王文德催促,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分文未付。王文德认为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侵犯了王文德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立即支付王文德土地流转款85068元;2、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从2013年8月5日起到实际支付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3、诉讼费由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承担。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在一审中答辩称:王文德起诉书中涉及的两块地面积与实际不符。王文德提交的测绘图数据经与测绘人核实,数字有涂改,在后石门村村委会公示过程中,村民王宏法对王文德土地面积提出异议,经与村领导核实,王文德的土地面积不符,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认可的数额不足3亩。王文德要求支付利息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不同意。请求法院驳回王文德不合理的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文德在后石门村承包了双腿洼与沟西两块地,2012年,因建设京石二通道工程,后石门村的部分土地被征用,王文德承包的双腿洼与沟西土地属于征用范围。2012年5月,后石门村村委会组织人员对需要占用的土地进行了测量。丈量王文德承包地的人员是王立峰(后石门村村委会工作人员)、村民王化水及村民王凤怀,王立峰负责画图,王化水及王凤怀负责丈量,丈量当天形成了测量图,王立峰在测量图上没有签字,王化水与王凤怀在测量图上签了名字。2013年2月1日,后石门村村委会对京石二通道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为自2013年2月2日至2013年2月4日。后石门村村委会要求村民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公示名单显示王文德在沟西有4.17亩土地。因京石二通道建设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流转补偿款补偿的期限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补偿的标准为每年每亩1200元,土地流转补偿款由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发放。因为王文德的补偿款没有发放,王文德找到后石门村村委会,后石门村村委会称在公示期间,有村民王宏法提出王文德的土地面积没有4.17亩,村委会称需要核实。至今后石门村村委会没有具体的核实结果,也没有其他村民对本案诉争土地提出异议,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也没有发放王文德土地流转补偿款。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文德承包的双腿洼及沟西4.17亩土地被征用后,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将土地流转补偿款发放给王文德。根据土地流转补偿费标准,王文德应获得85068元土地流转补偿费。故王文德所诉要求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土地流转补偿款85068元具有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王文德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约定了土地流转补偿费的支付时间,故王文德要求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自2013年8月5日起支付利息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文德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2日,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应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王文德利息。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所辩王文德的土地没有4.17亩等,因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文德土地流转补偿款八万五千零六十八元;二、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王文德上述土地流转补偿款利息,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实际支付日止;三、驳回王文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王文德没有在后石门村承包双腿洼、沟西两块地。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与王文德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王文德也没有提供出任何书面合同,证实其承包了上述两块地块。虽然王文德提交了一些证据,但那些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链条,不足以证明王文德在双腿洼、沟西有耕地。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没有任何存档的资料,证实王文德使用过该两块地。二、双腿洼、沟西两块地早已在很多年前因采石料形成了无法耕种的废坑,在京石二通道占地前多年,王文德根本就没有耕种。三、京石二通道占用了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土地373亩,有关部门将征地补偿款给付了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该补偿款应属于后石门村经济合作村民集体所有,是对失地村民的一种补偿。因涉及全体村民利益,为了公正、公开、透明,所以进行了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才能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在公示期间,村民王宏法对公示中王文德的土地面积提出异议,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本着对全村百姓负责的态度,不与王文德签订补偿协议,不向其支付补偿款,是正确的。四、由于王文德的兄弟王文广在占地前派人进行耕地丈量,参与测绘的人员在一审中作为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的证人出庭做了证,证明数据不符,也就是说,王文德在后石门村以前耕种的土地面积不符。五、根据《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专业承包地地上物进行评估补偿,土地流转费归集体所有。六、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错误。王文德没有任何充足证据证明其在双腿洼、沟西有耕地4.17亩,而一审法院却以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的答辩意见。综上,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公,一审判决应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判,驳回王文德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文德负担。王文德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中,除土地流转款补偿的期限截止时间有误(应为2027年12月31日)外,其他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王文德提交的测量图、后石门村村委会的证明、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提交的公示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因京石二通道占地,后石门村村委会组织人员对需要占用的土地进行了测量,王文德承包的双腿洼、沟西两块地在测量后形成了测量图。后石门村村委会对京石二通道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的王文德的土地面积是4.17亩。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称因有村民王宏法提出了异议,故需要核实王文德的土地面积,但在王文德提起本案诉讼前的合理期限内,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并没有进行核实,一审法院判令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向王文德支付4.17亩土地流转补偿款计85068元,并无不当。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上诉提出王文德没有承包双腿洼、沟西两块地,还提出王文德承包的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均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并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元,由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后石门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赵文岩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颖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