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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蔡荣粉、田有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荣粉,田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字第00064号被执行人蔡荣粉,现在南通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田有生。蔡荣粉、田有生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的(2008)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没收蔡荣粉、田有生财产人民币分别为80万元、20万元,继续向蔡荣粉追缴未退出的赃款3148659元,按比例发还蔡荣粉单独犯罪部分的各被害人;继续向蔡荣粉、田有生追缴未退赃款326045.54元,按比例,发还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胡某、周某甲、周某乙,蔡荣粉、田有生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因蔡荣粉、田有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荣粉与案外人朱建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丹凤小区95幢101室房产一处[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2.68平方米],上述房产已因另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在先查封,本院已具函该院参与分配;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有生银行存款6478.58元,现已发还被害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胡某、周某甲、周某乙。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蔡荣粉、田有生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蔡荣粉、田有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申请参与分配且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志友执行员  万 辉执行员  鲁兵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函(2015)泰中执字第00064号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关于蔡荣粉、田有生犯诈骗罪一案[审理案号:(2008)泰刑二初字第11号;执行案号:(2015)泰中执字第00064号],我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蔡荣粉与朱建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泰州市海陵区丹凤小区95幢101室房产一处[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2.68平方米]已由你院在先查封[查封案号:(2013)泰海执字第2890号。现将本案移送你院参与分配,请你院将本案受害人分配所得款项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泰州新区支行;账号:73×××23)。特此函告附:本院(2008)泰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书、立案审批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本院地址: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2号邮编:225300联系人:田志友联系电话:0523-8639****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5)泰中执字第00064号本院在执行蔡荣粉、田有生犯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蔡荣粉(身份证号321028195811242842)、田有生(身份证号32108719651107281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