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与袁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袁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东、孟阳,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袁伟,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优诺商务宾馆业主,住滕州市。委托代理人魏慎伟,滕州善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袁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经审查,被告袁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滕州市房产管理局撤销为山东嘉帝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营业房所有权证,本院以(2015)滕行初字第72号立案受理。而(2015)滕行初字第72号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将产生重要影响,故被告申请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纪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