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丁守海与丁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守海,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505号申请执行人:丁守海,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9日。被执行人:王晓霞,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3日.本院在执行丁守海与丁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守海与被执行人王晓霞已达成和解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郸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艺军审判员 宋亚辉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