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常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等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405号起诉人常刚,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收到起诉人常刚诉被起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常刚诉称,其因与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经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程序均已结案,现二被起诉人不依法受理其正当的诉求,多次推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给其身心造成了伤害,侵犯了其人格权。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公开向起诉人道歉,按法律程序受理起诉人的诉求,让起诉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起诉人所述,其所提起的诉讼不是民事纠纷,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常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尉立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高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