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林某甲,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林某乙,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华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