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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林某甲,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林某乙,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00元人民币,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华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