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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许亮盗窃罪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居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亮,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以遂安检公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许亮先后窜至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华夏商贸城、翡翠绿洲、琼江明珠等居民小区,多次盗窃两轮、三轮电动车共计11辆。经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2377元。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许亮在安居区安居镇“时代网吧”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亮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许亮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许亮先后窜至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华夏商贸城、翡翠绿洲、琼江明珠等居民小区,多次盗窃两轮、三轮电动车共计11辆。经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22377元。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许亮在安居区安居镇“时代网吧”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起诉意见书、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害人伍某某陈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被害人王甲某陈述、被害人蒋某某陈述、被害人王乙某陈述、被害人黎某某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害人伍某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许亮的供述、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前科查询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许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晓鸿人民陪审员  邓方清人民陪审员  朱道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