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吴英伟与李锋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伟,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吴英伟,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锋,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吴英伟与被执行人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商)初字第05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锋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英伟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锋给付人民币172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锋的工资收入,经查询其房屋及车辆登记情况,其在房屋及车辆管理机关无房产和车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延民(商)初字第058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军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