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刘尚益与许法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益,许法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165号原告:刘尚益。被告:许法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益诉被告许法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尚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尚益以被告借款已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尚益负担。审 判 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薇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