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马振民与白万飞、白小峰、高艳林、白小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民,白万飞,白小峰,高艳林,白小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民。被执行人白万飞。被执行人白小峰。被执行人高艳林。被执行人白小米。马振民申请执行白万飞、白小峰、高艳林、白小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振民与被执行人白万飞、高艳林、白小米、白小峰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即还款70000元整,剩余欠款按期还完,被执行人共付给120000元整,(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所涉及的其他债权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