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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该社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胡生雄,男,生于1962年3月17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生雄的银行存款21682.13元并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