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与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万古镇今古营村。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翟科伟,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亚楠,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久敬庄24号。法定代表人姚方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莹,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国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组团物顺北路北侧5号。法定代表人寇臣,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B座2116室。法定代表人张凤来,总经理。上诉人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滑县瑞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大仓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巩旭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周维、钟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5月5日、2015年5月27日两次来访我院,并向我院发送《公函》(编号:滑公函(2015)20号)。该《公函》显示:河南省滑县公安局正在侦办2014年12月26日立案的滑县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控告寇臣等涉嫌诈骗一案中,有证据显示京粮大仓公司涉嫌隐瞒相关证据,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伙同寇臣恶意诈骗滑县瑞阳公司财物。犯罪嫌疑人寇臣、闫钢(现在逃)涉嫌诈骗一案,河南省滑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侦查,2015年2月2日寇臣被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寇臣被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批准逮捕。同日,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后经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寇臣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6日)。2015年5月15日寇臣被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认为,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寇臣涉嫌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为由,已批准将寇臣逮捕,且寇臣已于2015年5月15日被移送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二审审理期间新出现的上述事实情况,一审法院应当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后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钟 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