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0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男,1994年5月15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白×酒后在本市丰台区望园路上山下乡饭店门前驾驶丰田牌汉兰达小型越野车,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抓获。经鉴定白×血液酒精含量为208.5mg/100ml。认为被告人白×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200mg/100ml以上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亚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伟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