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初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邦玉与谢国庆、王琼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邦玉,谢国庆,王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1296-1号原告赵邦玉。委托代理人:杜筠,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庆。被告王琼。委托代理人:张定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邦玉诉被告谢国庆、王琼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邦玉撤回起诉。诉讼费875元由原告赵邦玉承担。审 判 员 冯小东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