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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民初字第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邦玉与谢国庆、王琼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邦玉,谢国庆,王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1296-1号原告赵邦玉。委托代理人:杜筠,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庆。被告王琼。委托代理人:张定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邦玉诉被告谢国庆、王琼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邦玉撤回起诉。诉讼费875元由原告赵邦玉承担。审 判 员  冯小东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学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