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覃举学、骆春成等与韦成、韦国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举学,骆春成,韦成,韦国浪,韦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09-2号申请执行人覃举学,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骆春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韦成(曾用名韦文明)。被执行人韦国浪。被执行人韦文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履行款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19元和执行费1502.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文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文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县支行聚宝支行账户62×××78内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