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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福平、陈玉群、吴运动、无为县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福平,陈玉群,吴运动,无为县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06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朱云松,总经理。被告:李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陈玉群,女,汉族,住址同李福平。被告:吴运动,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无为县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陈玉群,经理。被告: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吴运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平、陈玉群、吴运动、无为县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福平等五被告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福平、陈玉群、吴运动、无为县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安徽鸿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无为县无城镇九洲花园西A幢北楼二层A1、A2、A3号营业房和无为县无城镇九洲花园西B幢北楼三层B1号营业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