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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卫东与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卫东,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顾卫东,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唐纯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卫东诉被告营口广大铸造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卫东应交诉讼费520元,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本院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卫东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