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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贠晶平与平陆县洪池乡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一般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晶平,平陆县洪池乡北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贠晶平,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陆县洪池乡北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会武,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贠晶平与被执行人平陆县洪池乡北马村村民委员会一般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平陆县洪池乡北马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贠晶平剩余工程款612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贠晶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126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平民初字第109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王国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