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马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芳,马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芳。被执行人马化平。本院在执行王小芳申请执行马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马化平的住所地属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管辖,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委托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