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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骆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善康与王世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善康,王世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骆商初字第130号原告:高善康。被告:王世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善康与被告王世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