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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焦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巧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25日,被告人焦某与王某、刘某(二人已判刑)、“胖哥”(另案处理)等人在当阳市玉泉办事处洪庙村郭某家开设“翻筒子”赌场,共开设二天,每天有十余人参与赌博,共抽头渔利五千余元,焦某分得一千余元。同时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焦某到公安机关处理其他纠纷时,主动交待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关于焦某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本院(2011)当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刘某、杨某、胡某、郭某、徐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焦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与同案人分工配合,共同经营管理赌场,从中获利,不能以从犯认定。被告人焦某因其他事宜在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时,主动如实交待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二、对被告人焦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钢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王建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