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华勇与刘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刘华勇。被告:刘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勇诉被告刘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刘华勇负担。审判员田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管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