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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华勇与刘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00号原告:刘华勇。被告:刘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勇诉被告刘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682.5元,由原告刘华勇负担。审判员田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管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