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龚建芳与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芳,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0098号原告龚建芳。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如皋市皋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骥江路299号。负责人宋春林,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芳与被告靖江市天一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建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龚建芳负担。审判员 顾亚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