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聚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