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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聚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