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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20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梁素彰,公司员工。被告周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