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周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220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委托代理人梁素彰,公司员工。被告周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