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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韩保华与郸城县信访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保华,郸城县信访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80号原告韩保华,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5日。委托代理人姜跃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郸城县信访局法定代表人赵增先,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飞甲,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保华诉被告郸城县信访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2013年度、2014年度的租金,并愿于2015年6月底之前支付2015年度租金,双方继续保持租赁关系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保华负担。审判长  崔耀润审判员  梁 爽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