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焕桃与丁淑梅、樊桂珍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焕桃,丁淑梅,樊桂珍,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572号原告白焕桃,无业。委托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淑梅,张家口市宣化区第二瓷厂退休职工。被告樊桂珍,无业。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000149-3。法定代表人岳蒲大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宇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槟成,柬埔寨王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参赞。原告白焕桃诉被告丁淑梅、樊桂珍、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焕桃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焕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焕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白焕桃负担。审 判 长 吕书宇审 判 员 梁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海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