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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段飞、段超、赵红、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段飞,段超,赵红,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何小平。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飞。被告段超。被告赵红。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平诉被告段飞、段超、赵红、第三人南充市顺庆区致翔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8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毅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