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少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山,刘来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651-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山,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来罗,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刘少山申请执行刘来罗(2014)临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来罗无可供执行财产,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