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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崔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崔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袁毓伟,行长。被执行人崔莉,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25,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珠斗法执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莉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88号四区10栋1单元102房(权证号码03**),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3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莉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88号四区10栋1单元102房(权证号码03**)以清偿债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波审判员  钟毅忠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书记员  谭志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