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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秦建春与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建春,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秦建春,男,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高金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从军,男,生于1963年3月2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建春与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从军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瑞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