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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赡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李×1,李×2,李×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女,1944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1,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2,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3,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李×1、李×2、李×3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1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尤其是对这几年的医药费、护工费和交通费没有进行判决,被申请人李×1曾答应每月给1000元生活费,法院只判决了300元,是违反事实的;二、申请人长期有病,生活不能自理,原审判决赡养费过少,不足以支持申请人的衣食住行和医药费;三、原审中提供的住院等证据,法院没有去查实,原审中我提供的五万多元票据没有判决一分钱。现我要求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李×1提交意见称:申诉理由都不是事实,我母亲的医药费都是我出的,我母亲瘫痪了,根本就动不了,有时会我让我姐姐去交的,这五万多元都是我与父亲一块交的,与我母亲没有关系,不是她交的,关于我口头答应给1000元生活费的事,我一直都给了,后来起诉以后才没给的,我认为原审判决公正。被申请人李×2提交意见称:我每月工资2500元,老公没有工作,孩子还上中学,只靠我一个人的收入,这五万多元治疗费是李×1和我父亲支付的,我认为判决我的赡养费高了。被申请人李×3提交意见称:这五万多元是我父母没有离婚前,我父亲和我们共同支付的,这是我们已经支付过的费用,法院判决公正。本院认为:陈×申请再审要求被申请人李×1、李×2、李×3承担2011年至今已支出的医疗费用及要求被申请人李×1增加赡养费用,未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故陈×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米利民审 判 员  朱凌琳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尚 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