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玉峰与周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峰,周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752号原告:陈玉峰。委托代理人:刘赟、赵路萍,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佳荣(曾用名周荣荣)。委托代理人:XX、雷小珍,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峰与被告周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陈玉峰负担。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原件与本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耀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