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5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林赞敏。被告:潘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赞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间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相处又不融洽。2013年上半年间,被告一个朋友来家里玩,她们在房间里喝酒、吃零食,弄得满地垃圾,被告甚至把垃圾扔到柜子里不清理。事后,原告跟被告说理,被告不但不接受,甚至与原告争吵并把结婚证撕掉。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经常外出,一出去便是几天不回家,给她打电话也不接听。原告无奈只好给其母亲打电话,被告母亲把她送回来,但没过几天被告又走了,近两个月来甚至不见她的踪影。2014年4月17、18、19日,原告父母一连三次去被告娘家找其回来,均不见被告本人,被告母亲也很生气地说被告确实不好。2014年4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仍继续分居,夫妻关系没有恢复。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订婚彩礼(金粒二粒、黄金手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白金钻戒一个、白金对戒一对,约计25000元)。被告潘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有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5月7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没有和好。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014)温乐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为据,可以认定。另,原告提供财产清单以证明原告给被告金首饰,因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且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的彩礼的诉请,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屠小霞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虞雨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