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豪诉李斌华、姚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豪,李斌华,姚秋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李豪,男,汉族,生于1981年。被告:李斌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被告:姚秋华,女,汉族,现年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豪诉被告李斌华、姚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斌华位于北菜市的房屋面积107平方米一套(房权证号0077**)予以查封,原告提供其位于淅川县上集镇下集村沟北一组房屋一座(房权证号上集镇字第000320**)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对原告李豪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位于淅川县上集镇下集村沟北一组房屋一座(房权证号上集��字第000320**)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古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