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彪与戚鹏、严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彪,戚鹏,严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徐彪被执行人戚鹏被执行人严淑花本院受理的徐彪与戚鹏、严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戚鹏、严淑花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徐彪剩余借款28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执行案款5000元后,剩余款项双方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楚铁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