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筱汶与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筱汶,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保字第00022号原告:沈筱汶,男,1951年4月18日,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李和林,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金录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筱汶与被告铜陵铜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筱汶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31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筱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铜陵海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价值3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立新代理审判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田 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