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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外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来西亚东南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南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东南物流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来西亚东南控股有限公司,江苏金南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东南物流有限公司,俞成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外初字第00003号原告:马来西亚东南控股有限公司(TIONGNAMHOLDINGSDN.BHD)。住所地:Lot30462jalankempasbaru81200johorbahrujohorMalaysia。代表人:王泳越(ONGYOONGNYOCK)。委托代理人:雷艳军,上海肖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民丰桥西北侧**号之二。法定代表人:俞成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新东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广石路**号(黄石大桥东堍南侧)。法定代表人:俞成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俞成良。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风、潘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来西亚东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因与被告江苏金南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新东南物流有限公司、俞成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东南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南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来西亚东南控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073.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536.90元,由马来西亚东南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建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