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管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贾从平与四川省华蓥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莫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从平,四川省华蓥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莫三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管字第14号原告贾从平,男,生于1983年4月28日,汉族。被告四川省华蓥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被告莫三平,男,生于1970年9月20日,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贾从平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莫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莫三平在法定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贾从平是违反特高压电力线路架设操作规程的操作造成的伤害,因事故发生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贾从平诉被告四川省华蓥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莫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四川省华蓥市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莫三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古垒 更多数据: